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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05 14:51:4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公布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连府办〔2023〕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各制定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镇(乡)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三、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部门内设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连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五、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或者退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连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连府〔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

  连州市人民政府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连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连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连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连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连州市科学技术局)

  连州市教育局

  连州市公安局

  连州市民政局

  连州市司法局

  连州市财政局

  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州市交通运输局

  连州市水利局

  连州市农业农村局(连州市乡村振兴局)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连州市卫生健康局(连州市中医药局)(连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连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连州市应急管理局

  连州市审计局

  连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州市知识产权局)

  连州市统计局

  连州市医疗保障局

  连州市信访局

  连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连州市林业局

  (三)其他部门

  连州市档案局

  连州市公务员局

  连州市新闻出版局(连州市版权局)

  连州市台港澳事务局

  连州市国家保密局

  连州市密码管理局

  连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连州市侨务局

  连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乡镇机关

  连州镇人民政府

  大路边镇人民政府

  星子镇人民政府

  龙坪镇人民政府

  西江镇人民政府

  九陂镇人民政府

  东陂镇人民政府

  西岸镇人民政府

  保安镇人民政府

  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

  丰阳镇人民政府

  三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连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连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驻连州市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

  连州市气象局

  连州市烟草专卖局

  连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公布连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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